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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土地新政”让“失地农民”享有“长期福利”

来源:新华网山东频道  发布时间:2010年8月25日

从2011年1月1日起,山东省将实行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就业保障制度等多项“土地新政”,让“失地农民”享有“长期福利”,最大限度保护他们的利益。

  山东省是在近日出台的《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作出上述规定的。《办法》规定,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政府出资部分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单独选址项目的政府出资部分,由用地单位承担。

  《办法》明确,政府出资部分原则上不低于社会保障费用总额的30%,并执行下列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每亩5万元以下的,政府补贴资金不低于每亩1万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每亩5万元至10万元的,政府补贴资金不低于每亩1.5万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每亩10万元以上的,政府补贴资金不低于每亩2万元。

  山东省政府要求,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出资部分,应当在征收土地报批时足额拨付至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政府补贴资金不落实的,不予批准征收土地。

  《办法》还规定,建立被征收土地农民就业保障制度,将被征收土地农民纳入失业登记范围和就业服务体系。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从当地的土地出让收入中一次性安排适当数额的资金,扶持被征收土地农民就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向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免费提供劳动技能培训;具备条件的,应当安排一定的公益岗位,扶持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就业。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应当优先安排被征收土地农民就业。

  除了建立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和就业保障制度,《办法》还首次明确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分配比例。《办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或者征收土地后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80%支付给土地承包户,主要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生产生活安置,其余的20%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兴办公益事业或者进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

  《办法》还调整了征地程序,将公示环节置于报批之前,改变了以往“先报批后公示”的老办法。并且,在公示期间,对补偿标准有异议、达不成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报省人民政府裁决。(新华网山东频道)

值班编辑:李传霞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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