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年8月27日
临政办发(2008)5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实现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又好又快发展,推动“三农”工作上水平,根据国家、省、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促进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统一并被市政府认定命名的农业产业化企业。 第三条 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在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基础上,促进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以及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二)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农产品加工、流通增加值占总增加值70%以上,主业突出,产品优良。 (三)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 (四)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规模。年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 (五)企业效益。企业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 (六)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七)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5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八)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优、产品科技含量高、新产业开发能力强,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达93%以上。 (九)已开展农业产业化县区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县区,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应是县区级重点龙头企业,且申报企业已纳入全市农业产业化统计调查数据库。 第六条 暂时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要求,但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也可纳入申报范围。 (一)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开发、生产高新技术产品或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能够促进相关新产业形成的农业产业化企业。 (二)属于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示范企业以及主营产品优势明显、出口创汇大或进口替代能力强,能形成带动面较大的特色产业的企业。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要求的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可以申报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鼓励具备基本条件的农产品出口加工企业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积极引导科技创新型农业产业化企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八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须由所在县区农业主管部门提供证明。具体包括: (一)企业情况表; (二)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介绍(1000字左右); (三)银行出具的该企业有效期内信用证明原件; (四)由有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该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原件; (五)县区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证明; (六)企业与农民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签定的合同、协议等; (七)科技成果、专利或有关部、省、市级认定的证明材料; (八)产品质量环保方面证明材料(如:绿色食品证明、HACCP认证、IS0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证明等); (九)权威机构出具的行业排名证明。 以上九项前五项为必备申报材料,后四项可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县区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推荐单位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 (三)所在各县区农业主管部门报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农业局推荐(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四)市直企业由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协会、学会等组织向市农业局推荐。 (五)市农业局审核把关确认无误后报市政府。
第三章 认 定
第十条 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 (一)市农业局组织有关专家,按照所报材料会审评议后,据实确定合格名单报市政府审定。 (二)市政府审定后,公布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并颁发匾牌与证书。 第十一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监测管理
第十二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二年一监测的动态管理制度。初次监测为被命名的第二年,以后每满两年监测一次。 第十三条 建立竞争与淘汰机制。监测与管理部门应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并进行动态管理评价,为企业的进出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第十四条 监测程序: 第一阶段,由县区农业主管部门进行初步监测。 (一)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直接向所在县区农业主管部门或推荐部门提出监测申请,提供相应材料。 (二)所在县区农业主管部门或推荐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三)所在县区农业主管部门或推荐部门完成初步监测后,以正式文件向市农业局报送监测企业名单、监测意见和建议,并附以下材料(上年度): 1、各监测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材料(1000字左右); 2、监测企业情况统计表; 3、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原件; 4、开户银行提供的有效期内资信证明原件; 5、县区级农业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的证明; 6、企业与农民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签定的合同、协议等; 7、各监测组作出企业接受管理、完成产业化方面的各项工作百分制(统计报表30分,展览展销20分,培训、轮训20分,其他临时交办的工作30分)绩效评价,被监测企业必须满60分; 8、企业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 以上8条前7条全部满足视为监测合格,否则不合格。 第二阶段,由县区农业局组织有关专家组成监测组到其他县区进行异地监测。 第三阶段,由市农业局聘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注册会计师、食品卫生防疫、企业管理、质量监督等方面专家组成),进行现场抽查监测。 第四阶段,由市农业局提出动态监测管理报告报市政府。市政府研究确定合格企业名单,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动态监测管理结果。合格企业继续拥有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不合格企业取消称号,收回市政府颁发的奖牌、证书,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章 责 任
第十五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及申报企业不得发生质量、安全、环保事故;不得弄虚作假、推诿扯皮;不得损害农民和消费者的利益,不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得违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定。如果存在以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六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管理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原则上实行“去一补一”的管理方式,即取消一家,补充一家。经竞争淘汰出现的空缺,在全市范围内择优补充,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被取消称号企业的县区。 第十八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须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县区农业局提出审查意见,经市农业局审核并报市政府予以确认。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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