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全县2010年度小麦种植面积核定工作,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明确核定小麦种植面积的责任主体、原则和范围
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是小麦种植面积核定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小麦种植面积的核定工作。小麦种植面积核定工作要遵循准确、及时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核定范围是种粮农民2009年12月10日前出苗的折实小麦面积。
二、小麦种植面积的核定办法与统计上报工作的程序、要求
小麦种植面积的核定工作由自报折实面积、核实、公示、确定、统计上报五个环节组成;包括种粮农民自报折实面积,村委会核实、公示、确定、统计上报,乡(镇)政府统计、公示、确定、上报,县政府统计上报四个层次;经过村委会公示分户农民小麦种植面积,乡镇政府公示所辖各村小麦种植面积两级公示。乡镇政府必须收集、保存各村委会及乡镇两级公示影像资料。全县小麦种植面积的核定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农民自报折实面积阶段(2009年12月10日前)。由种粮农民(小麦种植所有权人)将在地生长的小麦折实面积报村民委员会。对承包他人土地种植的小麦,由承包人在土地所有权村申报、统计。农民可采取直接法计算自报折实小麦面积。即:(1)纯播小麦按100%折实报告。(2)麦田预留套种行套种其它作物的,可按公式“种植带内小麦行数x0.2/每个种植带间距”的比例计算出折实小麦面积后报告(折实方法见附件)。例如:麦田套种棉花“三二式”模式,每个种植带1.5米左右,在0.5米左右的畦内种三行小麦,预留套种行,套2行棉花,折实比例是3x0.2/1.5=40%。
(二)村民委员会核实、公示、确定、上报阶段(2009年12月11日—25日)。12月10日-15日,由村委会根据种粮农民自报折实小麦面积逐户逐地块进行核实核准。核实可采取直接丈量核实和参照核实的办法。直接丈量核实是指通过统一组织对每户实际种植小麦的面积逐一丈量核实。参照核实是指以2009年核定小麦面积为依据,加减2010年度小麦种植增减部分。村委会核实后,于12月16日-22日公示分户的种植面积,公示期7天。公示的面积要与核实的面积相符。对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村要张贴2处以上公示榜,所合并的村和所辖的自然村逐个村张贴。同时,利用广播喇叭宣读公示榜,并将公示地点通知所有农户,保证公示到位。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村委会复核。无异议的由村委会确定本区域内分户农民小麦面积,由小麦种植户签字认定后,将核实统计表于12月25日上报本乡镇人民政府。
(三)乡镇统计、公示、确定、上报阶段(2009年12月26日—2010年1月5日)。12月26日-28日,由乡镇政府按照省财政厅《粮食直补资金管理系统》程序和格式,对小麦种植面积数据进行录入、统计。2009年12月29日—2010年1月3日对各村上报面积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乡镇政府复核,无异议后,由乡镇政府确定本区域内的分户小麦种植面积。2010年1月5日以乡镇政府正式文件分别报县农业局和县财政局。对面积超过上年面积的乡镇在上报核定面积的同时书面说明增加的原因,并附报各村的面积增加原因的书面说明。同时,各乡镇将收集、保存各村委会及乡镇两级公示的数码照片资料上报县农业局。
三、组织领导
实行粮食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政策,是国家为稳定和发展粮食生产、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小麦面积核定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小麦种植面积是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种粮农民柴油化肥综合补贴的重要依据。做好小麦种植面积核定工作,是保证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准确地兑现到农民手中的重要基础。各乡镇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按照省、市、县要求,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实行分级负责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如期完成分农户小麦种植面积的核定工作。
(一)建立健全核定工作帮包责任制。小麦面积核定主要工作任务在村级,各乡镇要采取乡镇干部包村的办法,加强对村级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核定政策和办法,确保核定工作准确、及时完成。对班子不健全、不能正常开展小麦种植面积核实的村,由乡镇派驻工作组进行面积核实。县直有关部门也要派出指导工作组,全过程指导帮助乡镇、村做好小麦面积核实工作,并采用明查暗访等形式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二)明确核定工作各环节、各层次的责任。种粮农民要对自报的折实小麦面积负责,应于折实自报日前报告小麦折实面积而未报告的,不再纳入核定范围。未准确报告小麦面积的,漏报与少报面积不纳入核定范围;虚报面积的,村委会一经核实,要核减扣除虚报面积并通报批评。对公示的核实面积有异议的应于公示期内对面积核实结果提出异议,公示期结束后再提出异议的村委会可不再复核。
包村干部和村级主要干部(村支书、村委会主任、村会计)必须对本村的小麦面积核定工作负责。农民自报应纳入核实及公示范围未纳入而公示期内农民提出异议的,应及时复核纠正,否则一经查实,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未认真核实或确定上报面积出现虚报的,一经核实发现,由以上责任人负责追回虚报面积部分的补贴资金,并对责任人通报批评。未进行公示或公示期不满时限的,要追究以上责任人的责任。在种植面积统计上报中漏报种农户植面积的,由包村干部和村干部负责兑付补贴资金。
乡镇政府要对本区域核定面积的统计上报负责。要准确统计上报面积,保证统计上报数据来源真实、数字准确,对故意瞒报或虚报的,一经查实,要在全县通报批评,责令追回虚报面积部分补贴资金,并建议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党纪政纪处分。
在种植面积统计上报中漏报农户、村种植面积的,由相关责任人负责兑付漏报面积补贴资金。
(三)进一步面积核定工作的监管责任。各乡镇政府是本乡镇面积核定监管的第一责任人。种粮面积基本确定后,各村要重点对比分析近3年各个农户种植面积的上报情况,各乡镇要重点对比分析近3年各个村种植面积的上报情况,排查分析面积增加、减少的原因,并层层书面报告,农户要向村委会说明原因,村委会要向乡镇政府说明原因。对种植面积连续增长和增幅较大的村、乡镇,县里组织工作组进行重点核查落实。对监管不力,出现农民上访的,纳入各乡镇涉农信访考核。
(四)搞好宣传发动。要通过印发明白纸、出动宣传车等形式广泛进行宣传,使基层干部和广大种粮农民了解、掌握2010年度小麦种植面积核定工作的政策、办法、自报时间及责任,确保农民自报折实面积准确、有效。每个行政村要张贴3-5张宣传单,被合并的村和所辖的自然村逐村张贴,每户一张明白纸,做到家喻户晓。各乡镇具体实施方案于12月10日前报县农业局。
(五)认真处理好群众信访工作。县里在县农业局、财政局分别设立了小麦核定工作咨询和举报电话(县农业局:2222110,县财政局:2231809)。各乡镇政府也要设立2010年度小麦种植面积核定工作咨询和举报电话,并及时予以公布。要明确群众信访问题调查处理责任人,严格规定信访问题调查处理时限,村级必须在3天内完成调查处理,乡镇级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处理,县级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处理。各乡镇要将设立的核定工作咨询和举报电话及责任人名单,于2009年12月10日前报县农业局、财政局备案。
附件:几种主要间作套种模式及折实参考数据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
几种主要间作套种模式及折实参考数据
1、麦田套种棉花。(1)“三二式”:每个种植带1.5米左右,在0.5米左右的低畦内种三行小麦,在高畦上套种2行棉花.适合肥力较差的低产田。折实比例:3x0.2/1.5=40% 。(2)“四二式” 每个种植带1.6米左右,在0.6米左右的低畦内种四行小麦,在高畦上套种2行棉花。适合肥力较好的高产田。 折实比例:4x0.2/1.6=50%。
2、麦田套种花生。(1)小沟麦套花生。沟距0.5米左右,沟深0.l米,沟底宽0.2米,沟底播种2行小麦,垄背套种1行花生。适于中等地力,无水浇条件地块。折实比例:2x0.2/0.5=80%。(2)大沟麦套花生。一般水浇地采用大沟麦套种的方式,即沟距0.7—0.8米,沟深0.l米,沟底宽0.2米。沟底播种2行小麦,次年4月在垄背上套种2行花生。折实比例:2x0.2/0.8=50%。
3、小麦、越冬菜、花生间作套种。一般水浇地采用大沟麦套种的方式,即沟距0.7—0.8米,沟深0.l米,沟底宽0.2米。秋种时,沟底播种2行小麦,垄背播3行越冬菜,次年4月收越冬菜后,在垄背上套种2行花生。折实比例:2x0.2/0.8=50%。
4、小麦、越冬菜、棉花(西瓜)间作套种。小麦秋种前,在1.6米的种植带内整成0.6米宽低畦、1米宽高畦各一个,低畦种3—4行小麦,高畦种越冬菜。次年4月上中旬收越冬菜后在高畦上种2行棉花(或2行西瓜),每亩3500—4000株(西瓜亩留苗850株左右)。折实比例:4x0.2/1.6=50%。
5、小麦、越冬菜、黄烟、秋菜间作套种。每2米为一个种植带,整成1米宽的高、低畦各一个。低畦秋种6行小麦,高畦种越冬菜。次年“立夏”前收获越冬菜,5月上旬移栽2行黄烟。麦收后结合黄烟中耕、灭茬,于“立秋”前后垄种2行萝卜、大白菜等秋菜。折实比例:6x0.2/2=60%。
6、小麦、大蒜、玉米、大豆(或绿豆)间作套种。秋种前制成宽1米的大畦和0.7米的小畦。9月下旬于小畦内播种4行大蒜,株行距0.12×0.12米。10月1日前后于大畦内播种6行小麦,行距0.2米。5月上旬在大蒜两侧各套种一行增产潜力大的紧凑性玉米,每亩3500株。小麦收获后形成1.2米和0.5米宽的大小行,于大行内播种2行大豆或绿豆。折实比例:6x0.2/1.7=70%。
主题词:农业 小麦面积核定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公室,政协办公室,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县人武部。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1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