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鲁农科教字[2008]10号文件精神,加大阳光工程实施力度,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农民增收,根据省、市下达给我县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示范性培训任务,给合我县实际,特制订《2008年沂水县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2008年,全县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坚持 “政府推动、学校主办、部门监管、农民受益”的原则,按照“稳定规模、提高标准、狠抓质量、创建品牌”的思路,以劳动力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高农民转产转岗就业技能为重点,以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积极调动广大农民和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的积极性,不断提升培训质量和农民技能层次,推动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任务分解和资金安排
2008年全县承担省安排农村劳动力转移阳光工程示范性培训任务1000人,培训就业率达到85%以上,择优确定3-4家培训基地承担以上培训任务。
上级共安排给补助资金27万元,按照上级要求,对参训人员按照培训时间实行差额补助。同时,县财政将3万元的阳光工程专项工作经费列入了财政预算。
三、培训时间和补贴标准
今年我省阳光工程培训时间统一确定为20-180天。其中,20-30天为短期培训,31-90天为中期培训,91-180天为长期培训,短期、中期、长期分别控制在10%、70%、20%左右。参照以上要求,本着保证将27万元培训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培训的原则,决定将短、中、长期培训人数分别控制在150人、700人、150人。具体工种的培训时间,按照省里提出的12大类59个培训工种的指导性培训时间确定。培训收费由培训机构按照物价、工商部门核定的收费许可执行。
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对参训农民的培训补贴标准,按照时间和工种分为三档:短期培训每人补贴170元,中期培训每人补贴270元,长期培训每人补贴370元。
四、培训计划
6-12月全部完成1000人培训转移任务,具体培训计划是:
6月份按照阳光工程培训机构订单情况,分别由各培训机构制定招生简章,并同其它宣传资料一并发放到乡镇、村,以招收初中毕业回乡青年为突破口和切入点,全力开展开展招生工作。
7月份培训200人,其中短期培训50人、中期培训100人、长期培训50人。
8月份培训300人,其中短期培训50人、中期培训200人、长期培训50人。
9月份培训200人,其中短期培训50人、中期培训100人、长期培训50人。
10月份培训200人,全部为参加中期培训学员。
11月份培训100人,全部为参加中期培训学员。
12月开展自查与迎查,搞好工作总结。
五、培训内容
重点开展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前的职业技能培训,辅助开展引导性培训,创新培训模式,努力提高培训质量。一是拓宽技能培训内容。在抓好用工量大的机械制造、电子电器、焊工、计算机应用、驾驶与维修、服装缝纫与加工、建筑装饰、餐饮旅游服务等行业技能培训的同时,加强农产品加工业、地方特色产业、农村服务业等相关技能培训,引导阳光工程学员就地就近转岗就业。二是加强引导性培训。采取多种方式,继续加大引导性培训力度,充实培训内容,提高培训效果。引导性培训时间不少于8课时,重点对农民工基本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城市生活常识、安全生产、农村土地流转和艾滋病防治、未成年子女教育等知识进行培训。三是引导受训农民搞好职业技能鉴定。从今年起,受训农民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情况列入考核阳光工程的重要指标,通过采取加大补贴力度等方法,鼓励和督促培训机构引导参加重点工种培训的农民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年鉴定人数不得少于培训人数的30%。县阳光工程办公室继续免费向受训农民赠送《农民务工培训读本》和其他免费读本。
六、培训机构管理
在培训基地认定上,将按照省、市要求采取县级招标推荐,市级评估确定,报省级备案的办法,严格规范认定程序,保证认定的培训基地有足够的就业订单,年培训能力必须在500人以上;在培训任务分配上,根据培训基地的订单情况,安排培训任务,并通过培训任务和资金投入的适度集中,培育规模培训基地。以培训质量和培训任务完成情况为标准,对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培训基地进退机制。对认定的培训基地统一挂“山东省农村劳动力阳光工程培训基地”铜牌。
七、工作措施
召开全县阳光工程工作会议,研究部署2008年阳光工程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强化监督管理,切实贯彻好 “四个管理办法”、执行好 “六项工作制度”,确保阳光工程的实施。
1、建立社会公示制度。县阳光工程办公室向社会发布培训基地的招标、中标公告,向农民公示中标培训基地的名称、培训专业、培训时间、收费标准、政府补贴标准、就业去向等内容;中标培训基地在招生简章中要注明阳光工程的优惠政策和相关规定条件。同时设立举报电话(0539-2269283),接受社会监督。
2、上好 “第一节课”。在培训班开班的第一堂课上,县阳光办主抓工作的同志必须到班,认真讲解国家实施阳光工程的重要意义和项目实施有关要求,播放阳光工程引导性培训光盘。县阳光办工作人员和财政部门有关人员要共同(至少2人以上)到课堂核实学员身份,检查招生简章,将培训券直接发放到学员手上,告知培训券金额,介绍培训券使用方法等。
3、严格培训券发放制度。2008年继续采用培训券方式发放财政补助资金,培训券由市阳光办按照不同的差别补助标准分类统一印制,严格按照国家、省要求发放和使用培训券。在“第一节课”上,由县阳光办工作人员负责将培训券直接发放给农民,受训农民要在培训券上签字、盖章(手印),并填写《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培训券领取情况登记表》。培训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使用,由农民作为培训学费交到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将培训券、收费凭证、监管登记表、培训转移台帐和检查验收合格报告等有关材料报县阳光办审核后,到县财政局申报补助资金。
4、规范台帐制度。县阳光办和培训基地必须按统一的格式建立受训农民的培训转移台帐,台帐内容填写要真实、齐全,联系电话要确保能找到学员本人。培训单位法人代表对台帐的真实性负责。县阳光办根据培训基地上报材料,及时跟踪和监管培训转移情况。
5、执行月报上报制度。县阳光办和培训基地按月统计上报培训和转移就业名单及人数。培训基地于每月1日前将培训和转移就业名单及人数通过Email上报县阳光办;县阳光办于每月6日前通过阳光工程篮管系统报市阳光办,市阳光办审核汇总后报省阳光办。
6、严格落实检查验收制度。县阳光办对每个培训基地的每个培训班次进行检查核实。采取电话联系、走访企业、进村入户等形式,了解和掌握培训和就业的真实情况。结合“第一堂课”,形成对受训学员“入口”与“出口”的双重监管。采取随机方式,抽查各班次学员的培训就业情况,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总数的5%,并如实记录抽查结果。对检查验收合格的单位要出具检查验收合格报告。迎接省市阳光办的检查验收。对违规操作行为,将坚决予以纠正,并严肃查处有关责任人。
八、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对沂水县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领导小组进行调整充实,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建设局和县妇女联合会等七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孙作军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刘海松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阳光工程的组织、协调、实施。
2、强化项目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监管责任,规范项目实施,对阳光工程实施全程监管。县阳光办负责辖县内项目的监管,把好开班申请、身份核实、转业确认、就业跟踪、台账建设、检查验收六个关口,抓好第一节课、随机抽查、检查验收等重点环节。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兑付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资金报账制度,禁止将资金先行切块拨付到有关部门和机构。培训机构负责保证培训质量,实现转移就业。
3、实行动态管理。县阳光办按照省下达的任务和资金控制指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平衡确定不同培训时间段的培训人数和补助资金,做到项目实施完成,补助资金必须使用完毕,培训人数不低于省下达的任务数量。培训工作要全面推行定向培训,突出订单培训、校企联合、校校联合等行之有效的培训模式,根据培训任务完成情况,以培训质量和就业率为标准,对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对培训进展慢、难以按计划完成任务的培训机构,及时调整其培训任务,工作程序由县阳光办提出申请,报市批复和省备案。
4、开展管理评价。今年,县阳光办将依据工作进展、信息报送、宣传报道、存在的问题等,对全年培训情况实行管理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次年任务、资金安排和奖励直接挂钩。通过绩效评价,进一步加大奖惩力度。对于工作规范、管理得力、成效显著的培训基地,在次年相应增加其培训任务;对工作较差的,在次年相应减少其培训任务。对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挤占、挪用等违规使用财政补助资金的,将追回项目资金、取消其阳光工程实施资格,3年内不接受有关项目投标。
5、加大宣传力度。县阳光办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加强对阳光工程的宣传,充实宣传内容,对涌现出得先进集体、个人和优秀务工人员及时有计划的加以宣传,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和带头作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通过张贴挂图、发放宣传材料、拍摄专题片等多种形式,提高宣传效果和针对性。日常信息和重大活动(开班、结业、就业、培训券发放等情况),通过E-mail或者传真等形式及时上报,确保每月至少上报一次。认真做好组织农民收看《进城务工阳光路》栏目,确保《农民务工培训读本》发放到人,光盘在第一节课上播放,宣传画张贴到每个行政村。积极借助“沂蒙小伙”、“沂蒙巧妹”等有影响力的劳务品牌,实施品牌带动战略,扩大阳光工程的示范带动作用和社会影响。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