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号)规定以下农药为禁止销售的高毒高残留农药(17种):
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322号)规定以下农药为从2007年1月1日起禁止销售的高毒高残留农药(5种):
甲胺磷,甲基对硫磷(甲基1605),对硫磷(1605),久效磷,磷胺。
三、法律责任
《农药管理条例》第七章罚则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